大多数出售房地产的人都知道出售主要住所不会产生所得税。《所得税法》要求个人在出售主要居所当年的所得税申报表中提交规定的表格。然而,在实践中,绝大多数出售其主要住所的个人只会在假设出售不征税的情况下忽略提交适当表格的要求。
为了使房产在任何特定年份有资格成为主要住所,它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作为住宅单元的物业,其中包括房屋、公寓、共管公寓或小屋、移动房屋或船屋的租赁权益或合作住房公司的股份。加拿大税务局 将住房单元一词解释为房屋、公寓、共管公寓或小屋、移动房屋或船屋;个人、个人的配偶或前配偶或个人的受抚养子女在当年通常居住。
所得税法中的财产税:一种简明指南
CRA 对”通常居住”的定义非常宽泛,例如,个人在一年中的一部分时间(即两周的时间似乎符合条件)使用的夏季小屋或冬季房屋可能符合”通常居住”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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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因购买较晚或较早出售而在一年中的一部分时间占用的房产也符合条件。
如果土地有助于”将住房单元用作住宅”,则主要住所可以包括住房单元所在的土地。但是,如果土地超过一又四分之一英亩,个人有责任证明超出部分是”作为主要住所使用和享受”所必需的。
对于1981年之后的年份,个人不得指定超过一处房产作为该年的主要住所。
当财产的用途从主要住所变为收入收入时,可能会出现税务问题,反之亦然。以下将详细介绍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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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主要住所轉換為賺取收入用途
當個人開始出租他們的主要住所時,例如暫時搬到另一個地方,就會出現將主要住所轉換為賺取收入用途的情況。
根據《所得稅法》,在這種情況下,個人被視為已以等於其當前價值的價格出售其主要住所,並以等於該相同價值的成本重新獲得它。
假設主要居所的價值從最初的購買日期開始增加,上述處理將產生收益。然而,根據主要居所規則,這種收益通常是免稅的。但是,任何後續收益都有可能被徵稅。
理解所得税法
為緩解上述情況,《所得稅法》包含一項選擇性條款,根據該條款,個人被視為未出售(出於稅收目的)其主要住所,因此未改變其用途。
此外,《所得稅法》的這一特定部分規定,在視為出售之日後的四年內,個人可以繼續將該房產視為主要居所,即使個人通常不居住該房產。
要使用上述內容,個人應在其搬出當年的所得稅申報表中附上書面形式的信函,表明他們根據《所得稅法》第45(2)條做出關於上述財產的選擇。
将产生收入的房产改为主要住所
在某些情况下,个人可能会把原本用于产生租金收入的房产作为自己的主要住所。在这种情况下,与之前的情况类似,个人在将房产改为主要住所时可能会面临视同出售的情况。
但如果个人没有申请所谓的资本成本津贴,他们可以选择不进行处置(出售),以避免任何潜在的应税收益。
此外,这种选择还规定,在个人开始将该房产作为主要居所居住的那一年之前的四年内,该房产可以被视为主要居所。个人应在搬入房产的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上附上书面声明,表明他们已经根据相关规定做出了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