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数出售房地产的人都知道,出售主要住所不会产生所得税。根据《所得税法》,个人在出售主要居所时,需要在当年的所得税申报表中提交相应的表格。但在实践中,大多数出售其主要住所的个人都会假设出售不征税,因此会忽略提交适当表格的要求。 要使房产在特定年份有资格成为主要住所,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是住房单元,包括房屋、公寓、共管公寓、小屋、移动房屋或船屋等租赁权益或合作住房公司的股份;个人、个人的配偶或前配偶或个人的受抚养子女在当年“通常居住”。 如果您想与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华人房地产经纪人交谈,您可以联系此人。 CRA对“通常居住”一词的含义采取非常自由的解释,例如,在一年中的一部分时间(即两周的时间似乎符合条件)使用的夏季小屋或冬季房屋也可能符合“通常居住”的定义。此外,因购买较晚或较早出售而在一年中的一部分时间占用的房产也符合条件。 以下是您可以联系的一些微信联系人: 如果您想联系温哥华的律师:alistairvigi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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