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个人所得税详解及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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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数出售房地产的人都知道,出售主要住所不会产生所得税。根据《所得税法》,个人在出售主要居所时,需要在当年的所得税申报表中提交相应的表格。但在实践中,大多数出售其主要住所的个人都会假设出售不征税,因此会忽略提交适当表格的要求。

要使房产在特定年份有资格成为主要住所,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是住房单元,包括房屋、公寓、共管公寓、小屋、移动房屋或船屋等租赁权益或合作住房公司的股份;个人、个人的配偶或前配偶或个人的受抚养子女在当年“通常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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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A对“通常居住”一词的含义采取非常自由的解释,例如,在一年中的一部分时间(即两周的时间似乎符合条件)使用的夏季小屋或冬季房屋也可能符合“通常居住”的定义。此外,因购买较晚或较早出售而在一年中的一部分时间占用的房产也符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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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土地有助于“将住房单元用作住宅”,则主要住所可以包括住房单元所在的土地。但是,如果土地超过1/4英亩,个人需要证明超出部分是“作为主要住所使用和享受”所必需的,才能使超出部分符合条件。

自1981年起,个人不能指定超过一处房产作为该年的主要住所。

当财产的用途从主要住所变为收入收入时,可能会出现税务问题,反之亦然。具体情况请参考下文。

将主要住所转换为赚取收入用途

将主要住所转换为赚取收入用途是一种常见情况,个人可能会开始出租他们的主要住所,例如暂时搬到另一个地方。

根据《所得税法》,在这种情况下,个人被视为已以等于其当前价值的价格出售其主要住所,并以等于该相同价值的成本重新获得它。假设主要居所的价值从最初的购买日期开始增加,上述处理将产生收益。然而,根据主要居所规则,这种收益通常是免税的。但是,任何后续收益都有可能被征税。

房产个人所得税详解及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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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缓解这种情况,《所得税法》包含了一项选择性条款,根据该条款,个人被视为未出售(出于税收目的)其主要住所,因此未改变其用途。此外,《所得税法》的这一特定部分规定,在视为出售之日后的四年内,个人可以继续将该房产视为主要居所,即使个人通常不居住该房产。

为了使用上述内容,个人应在其搬出当年的所得税申报表中附上书面声明,表明他们根据《所得税法》第 45(2) 条做出选择关于上述财产。

将收入财产转换为主要住所

在某些情况下,个人会搬入原本用于产生租金收入的房产,将其作为自己的主要住所。在这些情况下,个人也将面临被视同出售的情况。但是,如果个人没有申请所谓的资本成本津贴,他或她可以出于税收目的选择不进行处置(出售)并避免任何潜在的应税收益。此外,选举还规定,在个人开始将其作为主要居所居住的那一年之前的四年内,该房产可以被视为主要居所。

需要注意的是,联邦政府可能随时更改《所得税法》。